近日,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均对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提出了要求。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在内部治理中发挥着枢纽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既是社会组织强化内控、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助推发挥积极作用的必然选择。在充分总结四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理事会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指出,要持续推动在理事会建立党组织,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明确理事会功能定位,履行并落实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的重要职责。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权责范围、优化决策机制,属于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尤其是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代为决策。决策议题应当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尤其是党组织的意见。
(二)严把理事会关键环节。《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理事会选人程序,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理事候选人。优化理事结构、提升能力水平,要求为理事提供政治素养、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财务管理和业务知识等系统培训。加强对理事尤其是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理事会工作评价机制,按照年度和任期对理事会工作和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长期不履职、违反社会组织规定、损害社会组织合法利益的理事清退出理事会。
(三)发挥理事会作用。《实施意见》强调,理事会要建立落实民主选举、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法定代表人述职、信息公开、印章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要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查阅原始档案并开展协商等方式,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要注重防范运行风险,制定有效机制和措施,推动依法按时换届,防止个人借用、冒用社会组织名义开展违法违纪活动。
(四)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强调,要落实登管协同机制,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应统筹强化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协同配合。要加强培育指导服务,根据各层级、各类型、各领域社会组织特点,实施分类指导。要提升年检工作质量,对于年检发现的问题,采用梯次监管工具督促整改。要开展抽查检查和等级评估,增强抽查、评估等工作质效。
三、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对各地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下一步,将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实际开展政策指导、宣讲培训,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