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25年6月27日第24次厅党组会议、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25年6月30日
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民政厅等单位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4〕11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或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八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三)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考虑居住年限、稳定就业等因素,允许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人,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认定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