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3日   字体:[    ]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川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42

四川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厅政府信息,提高民政厅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四川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民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所称的民政厅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民政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谁起草、谁界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处(室)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保密审查。

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查询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处(室)应当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维护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协调办理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八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部内其他处(室)的,相关处(室)要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一)各处(室)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查原则,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的不予公开条件进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一)公开办根据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时组织更新完善民政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办每年根据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组织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督促各处(室)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各处(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民政厅政府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一)充分发挥民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对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对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包括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机构职能、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政策解读、部门预决算、福彩公益金、统计数据、行政执法、行政权力、规划计划、提案建议办理结果、民生实事等)以及信息公开目录中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提供和更新。

(二)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予以发布,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

第十二条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

第三章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民政厅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细化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和方式,并按照省政府部署不断调整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民政厅发文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各处(室)拟制公文应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中的一种作为公开属性。拟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删减后公开的,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策文件,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不宜面向社会公开,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可向申请人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对主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文,应删除相关内容并通过保密审查后予以主动公开,同时附注本文有删减

(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应予退文。

(三)网上办公系统办文时,公开办对各处(室)拟制公文进行信息公开审查,在公文制作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明确为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发布。

对其他未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办文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审定后按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程序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四)公文印制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首条分割线上一行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公开办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处(室)收到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附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举报信、投诉信等各类信函邮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公开办。

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发给公开办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公开办可以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确认。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开办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十六条公开办应当详细登记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等基本信息,建立年度依申请公开台账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公开办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主办处(室)办理。遇到复杂疑难申请需要研究协调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转办。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由公开办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其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办理。

对明确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公开办可直接答复

第十七条主办处(室)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民政厅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民政厅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异议的,主办处(室)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发函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主办处(室)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信息查找义务。办公室(信访处)配合做好档案检索查找工作,确无相关档案资料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民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答复文书按照主办处(室)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公开办程序性审查、分管厅领导审签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主办处(室)应当在公开办转送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意见,送公开办审查,并于民政厅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情况特殊的,按照公开办明确的时限办理。

答复告知书应当包括接收时间、申请内容、答复依据、答复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主办处(室)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答复告知文书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采取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主办处(室)应当妥善记录和保存答复告知书文书的送达信息。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提出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配合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应诉。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结后,主办处(室)做好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民政厅直属单位公开以民政厅名义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厅办〔201771同时废止。